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提供优质监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处对监理单位在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工程监理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应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并协调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第四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上岗资格水平、业务水平、职业素质等。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理解设计意图,同时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等,确保其符合规范及合同要求,并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第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有进场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同时,按规定对关键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等方式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监督其限期退场,严禁用于工程。
第八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其作为建设单位代表的监督职责,主动对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得隐瞒,且必须对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与验收管理职责,包括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竣工等各阶段验收,审核竣工结算与进度款支付,确保与实际完成情况相符,并按要求整理报送监理文件。
第十条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组织分析问题原因,出具处理意见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须对工程变更与施工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审查工程变更申请,全面评估其技术、经济性与工期影响,规范执行变更登记与核定;同时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深入现场核查进度,对存在进度滞后的情况及时分析,指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协调处理相关的施工进度调整、合同争议与费用索赔等事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所派驻学校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更换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应按照学校要求在2日内更换到位。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监理资格:
(1)监理人员擅自离岗;
(2)未履行监理职责,该检查未检查、该旁站未旁站;
(3)无理刁难施工单位;
(4)收受施工单位礼品礼金;
(5)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基建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基建处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