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校区建设管理,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校内移交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应列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物及附属于该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在工程建设完工并经过政府质监、消防等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办理校内部门(单位)间的移交手续。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移交,基建部门作为项目的交付方,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资产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接收方,牵头会同财务、后勤、安全、网络、档案等部门及校内使用单位,按各自职责办理接收手续。
第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前期报建批准文件齐备。
(二)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已按国家或学校批准的计划、合同约定及施工图完成。
(三)工程项目的质量经过质监、消防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且质量符合要求。
(四)项目使用功能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规范标准。
(五)基建部门代表学校与施工或服务单位签署《保修合同书》。
第五条 工程项目移交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及附属于该建筑实体的配套设施。
(二)与工程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前期项目报批资料、竣工图纸、项目资金表等)。
第六条 工程项目移交的方式:
(一)工程项目移交前,交付方应尽早通知接收方进行移交接收的准备工作。
(二)工程项目的移交分实体移交和资料移交两部分。
实体移交工作由交付方通知接收方及相关部门在现场进行。由交付方介绍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由接收方进行资产验收和功能验收,由交付方向接收方移交钥匙。各方确认该项目建设已满足移交的必备条件,共同签署房屋移交登记表。资料(工程项目的竣工图纸等)移交可在项目实体移交的同时或之后约定时间内进行。
(三)对在现场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交付方负责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建筑设备、专用设备,由交付方统一列出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接收方进行清点接管。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工程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而经学校批准投入使用的,基建部门应负责制订此情况下的工程简化移交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办理简化移交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