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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北湖校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25    作者:基建处信息管理员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北湖校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湖校区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现场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学校要求,对原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完善和优化等。设计变更须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的形式发出,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学校根据需要提出的调整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政策规定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优化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

第四条工程签证是指按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主要是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具体包括现场零星用工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增补项目签证、清单遗漏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设备变更签证、材料价格调整认定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签证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签证等。

第五条实施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坚持下列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切实维护设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确属原设计有遗漏或错误,与现场不符,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方可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充分论证,慎重决定,尽量减少变更。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换变更,应杜绝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使用部位不具体的变更。

(二)真实性原则。工程现场签证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所有签证事项必须事先由学校基建部门、审计部门或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代表现场认真核实,并经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充分论证,反复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不能再以签证形式出现;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不能做签证处理。

(三)经济性原则。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应控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总计超过10%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四)一致性原则。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均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或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充分协商,经各方共同确认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图纸或说明后实施。

(五)及时性原则。要加强事前控制,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在正式开工前办理。确需在施工中变更的,须在该项内容实施之前变更。工程签证在学校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工程签证联签单。

(六)规范性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记录详细,手续完备,手续不完备的变更及签证视为无效。

第六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和各方联签制度,遵循逐级提报、集体研究、先批后签程序。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经学校批准。变更及签证引起工程造价降低的,由基建处分管副校长及校长同意后签批或指定授权人签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估价在50万以内的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估价在50万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审批。紧急情况下事先口头请示基建处分管副校长及校长同意。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任何方提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建议或请求,均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校内各相关部门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实地察验和会商会审形成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各方联签。

学校基建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建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会商会审会签工作联动机制。基建部门内部,应明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流程,明确科室及人员职责分工,形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分工合作、集体审议制度。

第七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有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签证联签单或签批单、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相关资料由基建部门负责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备份。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5月11日印发的《长春工业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