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会计核算;监督建设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专款专用。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决算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各类基建财务报表,办理基建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
三、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
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按规定参与审核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分析基建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
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建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
三、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建项目进度款和费用支付手续;
四、办理构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五、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并配合计财处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建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的基础和实施的前提。
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计财处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视学校财力状况,分年度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使用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学校财务状况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学校预期的偿还能力。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如属建设投资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30%还需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吉林省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应采用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没有标准格式的,参照标准格式签订。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办理审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计财处存档,作为计财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付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建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二、施工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款;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0%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相关资料交付完备后支付;
五、甲供设备按市场情况及合同约定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甲供材料不支付预付款。甲供设备、供材料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且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政府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基建部门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二、省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三、施工招标文件(包括有资质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书);
四、开工报告;
五、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六、工程进度报表;
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
八、竣工报告。
第十七条 基建资金收入管理
一、基建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二、基建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要及时上缴到计财处,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八条 基建资金支出管理
一、基建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二、基建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计财处提供次月资金需求月报表,计财处据以安排基建资金。
三、基建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支付,除按合同、进度、程序,具备合法的报销票据外,还必须附有《长春工业大学基建付款申请单》方可付款。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内由基建处负责人签批,1万元(含)—20万元以内由基建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级领导签批,20万元(含)—50万元,由基建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级领导、分管财务校级领导签批,50万元(含)以上,由基建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级领导、分管财务校级领导、校长签批。
(二)资金支付的相关要求
1.各项交费支出
(1)前期费用:项目建议书已批复但尚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可垫付前期费用(包括:咨询费、勘探费、方案费、检测费、规划费及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但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款。
应由建设单位(甲方)交纳的各种前期费用,除需提供正规发票或有效票据外,还须附有收费部门有关证件(证件内容应提供收费许可、收费标准、计算基础、收费依据、收取金额)。
(2)建设单位(甲方)代交的应由施工单位(乙方)承担的交费项目,在交费前应通知乙方,由乙方签字确认后代付,并在取得交费凭据后及时抵顶工程款。
(3)建设单位(甲方)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抵押金、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后,由基建经办人及时收回。确因违规事项而扣罚部分,应分清责任:由于甲方违纪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违纪造成的损失经乙方签字确认后及时扣抵工程款。
(4)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建设单位应按后勤或供水电部门提供的实际发生量,由乙方签字确认后扣抵工程款。
(5)由于乙方未办理开工前各项交费手续而提前施工,造成罚款及相应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乙方提前施工造成罚款的,双方协商解决。
(6)以上未尽交费项目,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临时发生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基建处依据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查,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同时提供手续齐全的工程进度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第三方监理签字;审计部门签字;基建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负责人签字;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在按照工程合同首次付款时,基建处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标书、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承诺函和施工单位支付申请书等材料。计财处依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表、工程进度表,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的比例支付。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否则计财处有权拒付。
3.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根据审定的工程总价,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分批支付。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在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使用部门回访单、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的《质保金请款申请》支付。
5.材料、设备款的支付
根据供货合同和材料、设备验收单、基本建设付款申请单,并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以上款项的支付均需基建处填制《长春工业大学基建付款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签证,基建处要提供增(减)项目的必要性和原因的书面报告。涉及超工程预算的工程量,需经审计处确认签字:达到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额度,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办理;未达到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额度,上报分管基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按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伙食费、施工补助等。管理费总额控制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规定的标准之内,分年度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五)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支。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
四、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建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无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第十九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办理,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结算。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基建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计财处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基建资金结余分配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分析的撰写;审计处负责审查、评价基建项目各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得到批复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已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计财处负责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基建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复核,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签字并报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后的基建财务决算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计财处据以入账;基建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会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 基建会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建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校内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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