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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0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2016/6/20 8:43:04][阅读129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吉林省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依法招标采购的资金范围是: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科研经费及创收经费。财政资金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属于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科研经费与创收经费属于未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学校建立项目库(包含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并按项目顺序和经费额度形成采购计划。其中申请采购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表》。

第四条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六类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必须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吉林省省级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向具备政府协议供货资质的供货商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任何单位不得对上述六类产品进行自行采购。

第五条本、专科教学用实验材料的采购,由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放假前四周提出采购计划,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用材料、易耗品购置计划表》,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六条基建项目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由基建处办理完成手续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完备的招标资料,资产管理处负责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程序。

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活动不受地区或单位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投标资质、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副组长为资产管理处处长,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采购工作小组的职责:实施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领导,审查监督资金投入和使用成效。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执行部门,在主管校领导领导下,组织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与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样品采集、充分论价。在校内采购招标的项目根据用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邀请,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按照经济合同监察经费的投资使用是否按学校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的现象,项目是否进行招标以及工程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处是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监察处不参加采购工作小组,但需列席和参与采购工作小的组所有会议和招标工作全过程,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正、有无违纪现象发生,同时接待和处理违纪事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招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相结合的形式。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物资、服务类2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后勤物资、馆藏图书、医用药品与消耗品及利用工会会费采购的物资按其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金额在1万元—5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会同使用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采购小组实行询价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招标采购。学校采购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电子竞价等采购方式,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使用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进行采购

(一)列入校内年度财务计划的采购项目,自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单位应上报采购需求(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自项目下达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上报采购需求(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所有采购项目均需在采购需求中明确物资管理人员、使用地点、使用环境及条件。

第十六条使用未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进行采购

(一)使用科研经费进行采购

1.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科研经费购买所需仪器、设备时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

(1)经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2)经费金额1万元—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和科研处签字审批后报销。

(3)经费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履行招标采购手续;报销时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

(4)小于0.5万元报销时要求有供货方盖章的仪器、设备清单;大于0.5万元要签购销合同,合同需到学校科研处审核盖章。

2.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科研经费购买所需材料时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材料审批表》。

(1)经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科研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2)经费金额1万元—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由学院科研副院长和科研处签字审批后报销,报销时提供在学校科研处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

(3)经费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履行采购手续;报销时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报销。

(4)小于0.5万元报销时要求有供货方盖章明细清单,0.5万元-10万元要签购销合同。

(二)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创收经费申请购买所需物资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各部门、各单位申请采购设备(家具)审批表》按要求签字审批后履行采购程序。

(三)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购买未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应急性物资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各部门、各单位申请采购应急性设备(家具)审批表》按要求签字审批后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后勤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

(一)后勤工程项目经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自行采购;经费金额在1万元-10万元之间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会同后勤处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采购小组实行询价采购;金额在10-50万元之间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招标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按要求上报进行政府采购。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的后勤工程项目,应由后勤处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供清晰完整的采购需求,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若项目工程复杂且需要进行市场询价的,资产管理处将联系相应造价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预算造价。

(三)后勤工程类项目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审批、施工、结算、付款等工作按后勤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

(一)基建项目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由基建处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完备的招标资料,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招标组织。

(二)学校各类基建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基建处、后勤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及监察处)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校内招标。

(三)基建类项目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审批、施工、结算、付款等工作按基建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学校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确定,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我校缴纳履约保证金。资产管理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在我校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

采购合同确立后,学校和中标商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的,经申报单位、学校和中标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接收与验收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的物资到货后,由物资申报单位负责接收并协助中标商安装、调试。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均实行验收制度,验收程序按《长春工业大学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后勤工程类项目及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后勤处、基建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资招标采购违反本办法,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学校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与生产商、代理商、销售商或投标供应商等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开标前、评标过程中以及中标后发现投标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无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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