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新校区建设管理,保证新校区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校区建设是指学校北湖校区的校园规划设计和建筑物、基础设施、景观与绿化等的建设。
第三条新校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指挥,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制,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新校区建设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合同、工程质量、档案资料、廉洁自律等方面管理规定,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报批和建设。
(二)统筹兼顾。坚持规划先行,做好顶层设计,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近期、需求与能力等重大关系;把握总体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方向,合理规划校园布局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决策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协调有序实施主体建筑与配套条件、景观绿化等各项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三)以人为本。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校园环境建设应当紧紧围绕育人和学术,体现人文关怀,着力提高规划建设的品位和质量,注重营造良好的育人和学术环境。
(四)科学管理。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着力提高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发扬民主,依重专业,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周期,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有效管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致力于建设绿色校园、美丽校园、智慧校园和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新校区建设,对新校区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决策。
新校区校园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单体建筑、基础设施和景观绿化等各项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等,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决策会议)决定。
学校决策会议定期听取新校区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新校区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指导新校区建设工作开展。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新校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建设指挥部、招投标工作小组等组织机构,负责新校区建设协调议事、辅助决策和执行指挥等事宜。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学校授权负责或参与新校区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牵头编制学校校园总体(布局)规划。
基建部门:参与校园总体规划编制,负责做好新校区建设实施计划及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制新校区建设投资概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造价,配合编制招标文件,参与配合做好有关招标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做好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工作。
网络部门:牵头编制校园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参与做好新校区信息网络建设。
资产部门:牵头负责新校区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做好竣工项目的校内资产移交接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新校区建设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新校区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执行新校区建设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核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日常核算与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新校区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监督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受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和案件初核工作,对新校区建设进行全面行政监察。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新校区建设资金预算,审核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控制造价,审核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新校区建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及有效性,对新校区建设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新校区建设跟踪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部门和单位:教务、学生、科研、后勤等主管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参与新校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按照学校要求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顾问:对新校区建设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法律咨询。
第八条 因应新校区较大规模集中建设需要,为加强组织领导和提高工作执行成效,学校可适时整合校内有关机构和资源,成立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大部门制),在学校统一领导指挥下,统筹负责新校区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内设机构按照统一、精简、效能与制衡原则设置。学校纪委向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派驻常设监督审计人员,专职全程负责新校区建设监督与跟踪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参与新校区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相关手续办理,并可视需要委托外部项目管理单位代为实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从校内择优选调或外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新校区建设工作团队,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确保新校园建设任务有效完成。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学校在新校区建设前期,立足长远和全局,根据事业发展远景目标和战略规划,对新校区建设重大事项包括校园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用途、总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进行充分深入论证,做出决策,并据此做好校园总体规划,按规定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请立项。
新校区建设要加强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按照项目报批和建设要求做好项目规划选址,认真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全面分析和科学论证,保证总体规划与详细修建规划、分期与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可行、整体统一、有机衔接。
第十二条学校在新校区建设初期应落实用地确权手续,做好勘察测绘,按照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计划,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同步或依次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核和项目报审报批工作,同时做好场地整理等各项必要的建设前期基础性准备工作。
学校基建等部门应在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对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水、电、热、气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及时主动征询市政部门意见,保证市政设施建设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确保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人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成立专门机构,做好校园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应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专家意见,符合学校事业长远发展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确需调整,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完整统一。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建筑、景观、绿化与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完整布局。
(二)经济适用。从国情、校情出发,注重使用功能发挥,注重节能环保,充分考虑建造实施与建后运行的经济性和适用性,保证建筑设施坚固耐久。
(三)彰显品味。彰显学校办学理念及办学层次,尊重自然,体现人文情怀,讲求文化品位,营造浓厚的育人和学术环境氛围。
(四)适当超前。顺应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充分体现布局的合理性、功能的完整性和设施的先进性,力求更好满足办学和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需求。
(五)留有余地。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正确把握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留有必要的未来发展空间。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校园总体规划,有序组织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概念方案征选、建设方案深化、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保证规划意图有效贯彻。
编制详细规划和建设方案、施工图过程中,基建部门应组织征求校内相关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做好校内人员意见和专家意见的汇整凝练与论证分析,提出明确的设计指导思想,做好与规划设计单位的有效沟通,保证规划设计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
基建部门牵头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并同规划设计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造型、功能布局、结构、空间、工艺等加以详细规划设计的同时,应依法对需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提出选型意见,并纳入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做好规划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基建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图纸审查程序,保证审图质量与水平。
图纸审查采取校内会审、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和开工前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会审的方式进行。
基建部门应按规定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做好新校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招标工作。
新校区建设项目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选用,依法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通过依法认质认价等办法,保证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前,应依法办理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等审批手续,履行相应的规划与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按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在政府招投标公共平台统一招标或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在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要求进行采购,在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招标程序的组织,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保证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证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选择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新校区建设招标有关具体事宜,依法选聘校内外有关专家参与招标评标工作。
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从符合资质者中择优选定多家建立候选库。每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前,在纪检审计部门监督下,随机抽选其中一家机构承担清单编制或招标代理工作。
评标专家的确定,参照执行上述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小组集体商议,报学校决定。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招标控制价的计算和确定,一般实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校内基建、审计部门分别复核、审核的办法,多重把关,相互监督制约,保证造价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合同,严格履行合同。
学校实行新校区建设合同审核备案制度。所有合同签订前,文本内容须由主办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逐次报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合同审核部门进行综合审核,最后由学校授权签署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所有合同都要同时备份基建、财务和审计部门,作为存档资料、付款凭据和审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校区建设合同条款应做到合法、清晰、完善,涉及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安全、进度、结算、变更、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履约担保、索赔、保修等核心条款必须明确。
建设合同中应对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采购定价方式、程序及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新校区建设工程责任管理体系和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依法依规依约加强对各参管参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做好施工质量、安全、造价和工期控制,保证工程施工文明高效有序进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责任制。
基建部门对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部门内部应构建职能与任务有机结合、领导指挥与协作执行协调统一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优化管理流程,保证部门内部科室、岗位权责明晰,保证每个项目有明确具体的责任管理者(甲方代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基建部门应严格落实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其他部门依各自职权和学校授权参与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基建、审计等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基建部门应依法做好事故处理和报告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新校区建设项目监理制度,依法委托招标确定的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基建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办法,严格执行委托监理合同,保证监理人员有效履职和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批制度。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基建部门应组织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开工动员,做好对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工作方案的审查备案;对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照招投标文件,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等人员的到位情况,核查相关人员的身份、资质等要件;检查施工机具设备、施工场地条件、安全措施等方面准备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控,保证法律规定、建筑规范、建设合同和学校各项规定得到严格遵守和有效执行。
基建部门应加强工作统筹,强化调度和检查,实行巡回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重点抽查、巡查与驻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和验收把关,制订并严格执行施工计划与工序审查、建筑材料与设备进场及使用审查核验、工程分项分批验收、工程进度款支付逐级审查等制度和程序。
凡申请支付工程款的,应严格遵循施工方提报、监理审核、基建部门核验、审计部门核定、学校审批的基本程序。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跟踪审计单位,应依序、逐级对施工单位提报、监理审核后的工程完成量与施工质量进行仔细审验,并按法律规定、建筑规范和合同约定做好影像与书面记录,做好资料存留,确认符合要求的,上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加强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基建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加强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合理控制工期。
基建部门应加强统筹和调控,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批准和约定的工期进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管理。
基建等部门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开展建设,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验准,加强对施工工程量的核验与进度款支付的审核,严格管理和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做好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遵行实事求是、合法规范、逐级提报、集体决策、先批后签原则。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基建部门应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对内对外关系协调,保证建设项目各环节各部分衔接顺畅、配套协调、有机统一。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等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 新校区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基建部门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学校财务、资产、审计、后勤、保卫、网络等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校内使用验收。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新校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在施工方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基建部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方,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资产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接收方,会同后勤、保卫、网络等部门及使用方,按各自职责办理接收手续。建设工程校内移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新校区建设工程依法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工程保修期间的维修及服务。
工程竣工验收前,基建部门应要求承建单位向学校出具质量保修书,当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质保期满后,基建部门应会同后勤部门和使用单位对质保期间的维修质量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发质保合格单并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新校区建筑维护管理机制,保证各项建筑和设施得到合理使用和及时有效维护。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校内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与维护。对建筑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改建扩建及功能用途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不得擅自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保证结算手续齐全,资料完整,事实清晰,账目清楚,结算结果及时向学校进行报告。
第七章 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加强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按照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新校区建设资金支付、财务决算、资产入账等方面管理。
第四十三条新校区建设项目实行预算决算制度。基建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和概算,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控制建设总投资。年度预算根据批准的总体方案和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
第四十四条 新校区建设资金支付,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学校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新校区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工程款支付实行逐级审核、逐项跟踪审计,基建、审计、财务逐部门逐级审签制度。
第四十六条 新校区建设所发生的管理费,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管理费开支标准的一定比例列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建等部门应做好新校区建设全过程的书面及影像记录,保证建设过程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关键节点全程留痕,资料完整规范,有据可查。
新校区建设过程中,校内凡要求有关方面遵照执行、应当存档备查的办法、请示、报告、决策等都应按照规定形成正式书面记录,存入学校档案;学校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正式沟通、交涉和其他正式往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建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工程进行当中和竣工后,基建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基建部门同时应将资料交审计部门进行复核,审计部门对收到的资料应做好登记保管。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新校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保证新校区建设廉洁高效进行。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对新校区建设的纪检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新校区建设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或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认为触犯法律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新校区建设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新校区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经济合同、招标程序、款项支付等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开展审计监督。跟踪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列席新校区建设有关会议,参加新校区建设所有重大经济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新校区建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新校区建设实行校务公开。基建部门负责做好建设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在单位网页上公开有关信息,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在单位网页及施工现场公开举报电话及书面举报途径,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校内其他基建工程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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