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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新校区建设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31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2016/5/31 10:41:42][阅读1271次]


第一条 为加强新校区建设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提高新校区建设管理效能与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学校决定在新校区建设中探索实行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按贡献评价员工的办法,努力构建新校区建设管理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学校人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新校区建设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基建等部门及学校委任负责新校区建设专项工作而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等。

第三条 考核坚持下列原则:

(一)目标任务导向。明确岗位职责,目标责任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现实表现和各方意见,综合认定,一视同仁,结果公开。

(三)定性定量结合。按照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四)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自评(述职)、员工互评、外部测评和主管点评相结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条 参加新校区建设管理的所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善于学习,钻研业务;认真负责,积极主动,高效执行;坚持原则,注重按合同、制度办事;履职尽责,注重维护学校权益;廉洁自律。

各级负责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依法办事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强,注重民主科学决策,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重视制订工作规划,注重抓好工作落实,注重细节管理,抓质量抓安全控造价管工期有措施有办法,工作效率高,工作效果好;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协调共事。

第五条 新校区建设期间,工作努力,表现优异,成绩突出,领导和群众公认,具备下列情形者,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一)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正确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依法依规办事和按制度按程序办事意识强,行动果敢坚定,工作效率高,执行力强。

(三)善于学习钻研业务,专业素质和能力强,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产生良好成效。

(四)开拓攻坚能力强,抓工程质量有力度有章法有成效,所负责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明显好。

(五)在规划设计、手续办理、造价预算、招投标、施工管理、资金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内外部协调、跟踪审计等方面,独立或协同配合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得到上级和同事肯定与好评。

(六)自律意识强,廉洁奉公。

(七)其他情形。

第六条 新校区建设期间,出现下列情形者,予以处罚。

(一)贯彻执行学校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差,推诿拖拉,阳奉阴违,执行力差,上级和同事认为工作不尽力不得力。

(二)依法办事和按程序办事意识差,擅断专行,粗暴蛮干,造成不好影响或大的损失。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影响或耽误工作开展。

(四)马虎大意,粗枝大叶,工作不精细,有明显疏失和漏洞,造成损失和形成不好后果。

(五)协调配合、开拓进取、攻坚克难意识不强,能力差。

(六)廉洁自律意识较差,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要求不坚决不彻底,周围群众有反映,但尚不构成违纪违法。

(七)不能及时正确有效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没有确当理由。

(八)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分处级领导班子与工作人员两个层面进行考核。

对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对照学校决策要求、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遵照学校组织人事考核办法和程序进行;总体考核在工程竣工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第九条 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晋升工资或职务、一次性发给奖金或其他奖励、优先安排外出培训学习等。

第十条 处罚方式包括:教育批评、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待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考核不合格按学校人事考核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对新校区建设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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